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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

高坠以自杀拒赔被拒赔案件 胜诉20万!

更新时间:2026-03-20   点击次数:4次

2021年3月,魏明(化名)所在公司为其投保一份团体意外险,保额20万元,2021年12月在一处广场坠楼身故,现场留有遗书。随后,魏明父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调查,以自杀拒赔。魏明父母通过网络找到“卫民赔”,在“卫民赔”与合作律师共同努力下,为受益人获得理赔款20万元。


一、案情简介

基本情况

投保人:单位

被保险人:魏明

投保险种:团体意外险

出险事由:高坠身故

争议金额:20万元


拒赔理由一

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拒赔理由二

被保险人行为属于合同约定免责事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项约定,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二、庭审纪实

被告代理意见

01不属于合同约定意外伤害

派出所《接处警情况登记录》仅确认被保险人死因非他杀,而村委出具的死因证明不具专业性,不应采纳,因此受益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行为属于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

02被保险人自杀免责

经第三方调查公司调查显示,现场留有遗书,记载“不要救我”等遗言,走访派出所民警和报警人相关单位了解本次事故系被保险人从楼顶自然通风的窗户跳下,被保险人行为显然属于自杀行为,该行为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


原告代理意见

01证据证明符合意外伤害

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死亡原因:开放性颅脑损伤;村委出具死亡证明显示“意外”死亡,以上证明足以证明意外事故,且原告已按照《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竭尽所能提供与保险事故相关证明材料,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对于不符合“意外伤害”的举证责任应由保险公司举证。

02被告举证自杀理由不成立

首先,被告提供的现场走访录音,未能提供原始载体予以验证,走访对象、走访时间也无法确认,不符合证据认定规则,法院不应对视听资料直接采信认定。

其次,当地派出所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出具了《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证实了系坠楼事件,非自杀事件;即便保险公司调查结果属实,也仅属于推断结果,并无直接证明被保险人属于自杀。

最后,现场留下遗书和自杀没直接关系,也不足以证明被保险人自杀行为。

综上,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一条,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未提供充足证明被保险人属于自杀,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金


三、法院判决要旨

法院庭后走访派出所调取事故现场视频,结合双方庭上辩论意见,做出如下判决: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人死亡是由其自杀行为导致符合保险条款中约定的责任免除,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不予采信。应向原告支付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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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

01发生事故及时报案

发生意外事故后及时请权威部门介入处理,保留相关证据;同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完成相关举证责任和义务。

02及时请专业理赔公司介

入高坠案件非常复杂,涉及责任认定、举证责任分配、有利证据获取等诸多事宜,如被保险公司拒赔后,应请专业理赔服务公司协助分析处理,避免因认识不足导致案件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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