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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案例
意外险

无证驾驶责任免除被拒赔案件 胜诉10万!

更新时间:2026-03-20   点击次数:5次

Z先生于2023年8月在保险公司为全家人投保了一份家庭成员意外险,其中意外伤害每人保险金额为10万元。2024年1月Z先生母亲T女士发生交通事故,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他人驾驶的小汽车相撞,T女士当场身亡。当地交警大队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并且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为机动车。事发后Z先生等顺序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死者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属于保单责任免除事项为由,拒绝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Z先生了解到“卫民赔”团队多次打赢此类官司,于是委托我团队处理,经过诉讼一审胜诉、二审维持原判,再次为客户赢得此类案件保险金。


一、案情简介

基本情况

投保人:Z先生被

保险人:Z先生本人、配偶、父母、子女

投保险种:家庭成员意外险

保险期间:2023年8月至2024年8月

出险事由:T女士驾驶电动三轮车车祸身故

争议金额:10万元

拒赔理由

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条款免责事由。


二、庭审纪实

被告代理意见

01.死者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委托鉴定机构对事故车辆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T女士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记载,T女士未取得该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规定。

02.责任免除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保单上记载“投保人声明”处有“保险人已向本人提供并详细介绍了本组合保险的适用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并由Z先生本人签名确认,而无证驾驶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被告尽到提示义务即产生法律效力。


原告代理意见

01.机动车的认定应当符合公众认知

日常生活中,二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不具有四轮机动车的外观,无法比照小汽车等购买交强险、商业险,一般行驶于非机动车道,公众认知通常认为不属于机动车。鉴定报告的鉴定结果为行业专业角度的划分,当与公众认知不符时应以公众常识为准。

02.格式条款免责依法无效

被告给投保人发送的电子保单中,没有记载责任免除条款,而是需要原告自行查找对应险种的保险条款才能获知责任免除事项,这与保险法规定的主动提示义务相违背。且保单上的“投保人声明”本质上也属于格式免责条款,被告在合同订立时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

因此,结合民法典、保险法相关规定及本案具体情况,本次事故不符合责任免除约定的情形,且责任免除条款也不产生法律效力,被告应承担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责任。


三、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付保险金10万;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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