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终审胜诉!卫民益行助力家属获150万定期寿险保险理赔款
2024年6月25日,Z先生作为投保人为自己在被告处投保了“定期寿险”产品,主险保额150万元,保险期间20年。投保人Z先生如约缴纳了保险费。
2025年4月23日,Z先生因意外导致溺亡。
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要理赔款未果,委托“卫民益行”专业法律团队,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一、Z先生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二、Z先生更改受益人是否有效;
三、Z先生的死因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理赔条件。

一审胜诉

1、保险公司上诉请求:
1.Z先生使用的是老年手机,不具备线上投保的条件,故推断案涉投保行为实际是原告完成,非投保人真实意思表示;Z先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3.Z先生变更受益人提交申请材料家庭情况与实际不符;
4.对Z先生的死亡时间、原因提出质疑,认为存在保险欺诈动机。
2、我方答辩观点:
1.Z先生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2.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变更受益人为原告,无需经过被告或第三人的同意。
3.被告辩称Z先生变更受益人提交申请材料家庭情况与实际不符,但该内容不能否定Z先生作出变更受益人的意思,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4.关于原告主张的身故保险金,被告辩称Z先生的死因存疑,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现有死亡证明不具有法律效力或足以推翻现有的死因认定,未举证证明存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情形。
根据现有证据,被保险人Z先生死亡原因为呼吸困难,派出所作出的情况说明载明属于意外溺水死亡,故符合保险合同理赔条件。
二审胜诉


卫民益行宗旨:
“保卫民众合法利益,促进行业合规经营”,不负所托、专业高效地化解每一个纠纷案件,在充分保障委托方合理合法的利益前提下促成双方矛盾一次性解决,努力实现“过程有理有据、结果双方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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