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以未告知高血压拒赔?卫民益行用法律帮你守住保障与赔款
案件概述
Y先生购买了“全民百万医疗险(升级版)”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本人。保险期间为 2024 年 6 月 23 日 0 时至 2025 年 6 月 22日 24 时,保险责任包括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600 万元、一般医疗保险金 300 万元等。投保后原告依约缴纳了保险费。
2024 年 8月 5 日,Y先生突发疾病被送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亚急性心肌梗死等疾病,分别在武汉市xx区人民医院、湖北省人民医院、武汉德康老年病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共计 187196.55 元,经社保报销后个人实际支出119084 元。
出险后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却以“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且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Y先生了解到“卫民益行”团队专业受理全国保险理赔案件,并且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希望能协助解决该保险理赔纠纷,“卫民益行”团队果断介入,受理该案件。
案件梳理
被告保险公司诉讼观点:
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诊断高血压 3 级(高危),而在投保时未告知,严重影响了本公司的承保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做出决定,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其隐瞒行为严重影响我司承保的决定,根据保险合同以及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司有权予以拒赔保险金并解除保险合同。
原告代理律师诉讼观点:
一、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二、被告提交的投保回溯视频中并未显示完整的投保流程,不足以证明被告在投保时就健康告知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询问。
三、被告由此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故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119084元;
案件结果
在“卫民益行”专业保险理赔团队的努力下,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Y先生支付保险金119084元及保险合同持续有效。
判决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