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状腺癌被拒赔20万!一场持续数年的理赔拉锯战,最终法院这样判
案件背景
Z女士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女神重疾险(互联网版),保险责任为重大疾病保险金 20 万元。
Z女士于 2023 年 9 月在当地三甲医院就诊,出院诊断为甲状腺恶性肿瘤(左叶乳头状癌),病理诊断为(左叶)甲状腺乳头状癌经典型(直径 0.4CM),对应 ICD-10 编码为C73.X00,编码对应的即是恶性肿瘤。
Z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8 日作出理赔决定:1.不予给付保险金。2.非保单约定的保障范围拒赔。
01、一审判决

一审法庭小结
“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一审被保险人胜诉!
02、二审判决


二审法庭小结
“Z女士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患疾病属于上述保险条款中约定的范围,但Z女士所提供的病历不足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故本院对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保险公司胜诉!
03、再审判决

再审法庭小结
“对Z女士提交的门诊诊断证明书本院认定,保险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Z女士主张该证据能够证明其患有甲状腺恶性肿瘤,该事实已经经过一审法院认定,不再重复认定。
关于Z女士主张的能够证明其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范-10-围的事实,将于本院认为中一并论述。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对案涉保险合同中关于恶性肿瘤条款中不在保障范围内的条款内容进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上述条款对投保人不
产生法律效力。Z女士的出院诊断明确记载其罹患甲状腺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即支付Z女士重大疾病保险金 20 万元。”
终审改判,被保险人胜诉!
“卫民护益”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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