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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案例
重疾险

续保之后,重疾险免责有变化遭拒赔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6-06-03   点击次数: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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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2019717-2023718

C女士配偶每年通过保险公司平台为C女士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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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女士因体检发现甲状腺右叶结节2周至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进行就诊。

202441

出院诊断为甲状腺右叶乳头状癌 pT1N1aMO,I 期。

202479

中山大学瘤防治中心进行复诊,门诊诊断为:1.甲状腺右叶乳头状癌;

2.继发性恶性肿瘤,其他特指部位的淋巴结。

2024617

C女士委托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提交相应材料。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对案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否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卫民益行分析

一、保险公司仅在页面作出提示“温馨提示重疾险已适用新的疾病定义去看看”,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

二、投保人客观上无需查看免责条款即可完成投保,即便投保人进行了提示性设置,仍应认定其未尽提示说明的的义务。

案件梳理:

被告保险公司诉求:

1、从法院依法向保险公司调取的投保回溯视频及短信、公众号信息来看,我司已充分尽到了保险人提示及说明义务;

2、原告及其投保人作为成年人选择自动续保,应当视为对后续《保险条款》的全盘接受及认可,故重症保险金不应支持;

3、被保人所购保险不在重症保障范围内,作出对该拒赔决定,这是按保险合同及相应保险条款的约定进行的。

原告律师代理意见:

1.投保的保险产品未将I期甲状腺癌列入免责条款,后续变更保险条款未有效通知投保人;

2.续保将I期甲状腺癌列入免责条款,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

案件结果:

卫民益行团队的努力下,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C女士支付保险金500000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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