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保之后,重疾险免责有变化遭拒赔怎么办?

案件背景
2019年7月17日-2023年7月18日
C女士配偶每年通过保险公司平台为C女士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
2024年3月26日
C女士因体检发现甲状腺右叶结节2周至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进行就诊。
2024年4月1日
出院诊断为甲状腺右叶乳头状癌 pT1N1aMO,I 期。
2024年7月9日
中山大学瘤防治中心进行复诊,门诊诊断为:1.甲状腺右叶乳头状癌;
2.继发性恶性肿瘤,其他特指部位的淋巴结。
2024年6月17日
C女士委托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提交相应材料。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对案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否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卫民益行分析
一、保险公司仅在页面作出提示“温馨提示重疾险已适用新的疾病定义去看看”,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
二、投保人客观上无需查看免责条款即可完成投保,即便投保人进行了提示性设置,仍应认定其未尽提示说明的的义务。
案件梳理:
被告保险公司诉求:
1、从法院依法向保险公司调取的投保回溯视频及短信、公众号信息来看,我司已充分尽到了保险人提示及说明义务;
2、原告及其投保人作为成年人选择自动续保,应当视为对后续《保险条款》的全盘接受及认可,故重症保险金不应支持;
3、被保人所购保险不在重症保障范围内,作出对该拒赔决定,这是按保险合同及相应保险条款的约定进行的。
原告律师代理意见:
1.投保的保险产品未将I期甲状腺癌列入免责条款,后续变更保险条款未有效通知投保人;
2.续保将I期甲状腺癌列入免责条款,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
案件结果:
在卫民益行团队的努力下,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C女士支付保险金500000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如下:



